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康德已经在先验哲学的语境中成功地回应了休谟对因果性概念的质疑。但在这一回应中,康德也退了一步,即区分出认识的两类不同的对象:一是现象,即时间、空间和知性范畴(包括因果性)运用的对象;二是自在之物,属于超验的领域,是时间、空间和知性范畴无法加以运用的对象。康德认为,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可知的只是自在之物向我们显现出来的现象。这个退步既保留了康德对休谟怀疑主义的有限认同,也蕴含着他对休谟思想的深刻批评,即休谟不应该谈论自然中一物与另一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上,能够谈论的只是自在之物向人们显现出来的不同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只适用于现象或经验的领域,绝不能指涉超验的自在之物的领域。
论述到这里,休谟提出来的因果性难题似乎已得到完满的解决。但实际上,蕴含在这一难题中的、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被触及。人所共知,在《人类理解研究》这部著作的第八章“自由和必然”中,休谟进一步提出了因果性和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人们普遍地把“因”与“果”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必然关系,因而自由与因果性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休谟认定,这是一个更加令人费解的难题:如果世界上的一切事件都是“因”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那么人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反之,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么又如何理解“因”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呢?这个难题后来也成了康德哲学运思的真正出发点。在1798年9月21日致斯蒂安·伽尔韦的信中,康德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