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业过渡期保障权
职业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等职业过渡期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生存发展的权利。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职称评定手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学生对这三个期限不了解的情况,利用毕业生在这些职业过渡期的弱势地位,任意削减毕业生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时间设定的最长限制和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保障了劳动者的试用期劳动权利,但是对实习期的报酬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实习期的劳动保险与保障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真空地带的存在给毕业生的劳动权益埋下了隐患,有待立法的完善。